手机:13710194934
联系人:钟先生
QQ:2251668683
邮箱:ucsgroup@ucsglobe.com
地址: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12号
发布日期:2021-12-03
外贸注意事项:
1、在对外贸易谈判初期,制作形式发票供客户报价、贸易参考或进口许可证申请。
2、交易确认后签订外贸合同。
3、准备发货时,制作商业发票、装箱单、核销单、报关单、商检报关单等。
4、报关后,海关退回核销单、报关单外汇收汇核销单等。
5、发货后,领取提单(有时直接做电放提单)。
6、如果付款方式是信用证等,则需要准备、申请、整理客户要求的全套单据,如发票、装箱单、商检证书、产地证、受益人证明等,以便收款。
7、凭收据、银行收据、核销证明、报关单核销环节等办理核销和退税。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对外贸易
外贸代理制是指外贸企业提供各种服务,代生产、订货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,收取手续费,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的一种制度。它的法律基础《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》
《暂行规定》中规定委托、代理双方权利、义务有失平衡,风险划分不合理。对生产企业限制过多,对外贸企业责任规定过重。譬如说外贸公司在为生产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时,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,从而被置于进出口合同当事人的地位,由其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,在对外索赔、理赔,特别是诉讼和仲裁时都以其名义进行,这样一来,外贸公司的处境相当于对内收取少量的代理费而对外承担100%的责任。对于生产企业来说,则由于其在进出口合同中不具备主体资格而无权直接介入,出现外商违约等不利于生产企业的情况时,不能直接向外商索赔或参加诉讼、仲裁,却要承担该代理活动的实际结果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积极性,提高了外贸代理业务成本。
完善外贸代理制的措施如下
1) 统一我国有关代理制度的立法
鉴于《民法通则》关于代理的规定只适用于直接代理,《合同法》中虽然有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,可以暂时适应外贸代理主要是采取间接代理或行纪的做法,但这种做法却不适用《民法通则》有关代理的规定。这就使外贸代理制度运行中法律适用出现了碰撞。因此,为了使推行外贸代理制具有统一的法律依据,我国应该在民事、商事立法方面应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《民法典》或者《商事通则》。
2) 签好委托代理协议
外贸公司在开展外贸进出口代理业务时,必须注意与国内的供货、用货部门订立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,作为确定双方的代理关系和彼此之是的权利、义务的依据。只要委托代理协议订得明确、具体,就可以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,即使发生纠纷,也可以根据双方协议的规定来解决。
这个命题太大,不好精确的讲明白。尤其是体制问题,但我的看法如下:
1.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产生。改革初期,为了增加出口积累外汇才出台的国际贸易政策措施;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、外汇储备的增长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,代理体制已经落后了。
2. 我国经济结构的组成。专业分工的逐步明确,做加工的、制造的企业只是产品到商品链条上的一环,这类企业(可能规模小、产品单一)把自己的产品推广到国际市场,但是这类企业没能力自己去开发国际市场,所以外贸代就有了市场空间。
3. 发展趋势。 将来的趋势是贸易自由话--就是说,无论是否是外贸企业还是国内的个体都有进出口贸易的权力与自由。外贸代理制会消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