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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述外贸出口代理风险预警与规避

发布日期:2021-09-03

由于国内外消费力程度的差别,在轻工业制造、纺织消费、小消费等范畴具有比拟优势,国内很多厂商选择出口获取更高的利润。但是,外贸出口触及到办理出口相关证书、办理装运、制造、收、等一系列问题。较小的制造商无法自行处置,因而一些制造商会拜托较大的贸易商作为出口代理。

一、商业形式引见

通常外贸代理有两种形式:第一种形式是外贸代理直接从厂家进货,然后直接卖给外商。这种被称为代理的形式实践上是一种买卖关系,只在价钱和份额上表现出分享利润的实质;二是外贸代理与厂家签署出口代理,然后卖给厂家指定的外商。外贸代理固然开具专用发票,但实践上会给厂家支付货款,办理、结汇、退税等。外贸代理只收取固定的代理费,不分享利润,不承当风险。本文只讨论第二种形式。

二、风险预警

1.刑事立功风险

由于外贸代理不是实践的外贸出口商,他们不理解客户和。拜托方与外商串通,存在出口贸易狡诈的可能性,公司可能触及骗取出口退税、骗取罪。

(一)骗取出口退税罪,是指成心违背税收,采取虚报出口等狡诈手腕,骗取国度出口退税金额较大的行为。

(二)骗购外汇罪,是指运用伪造、变造的、进口证明、签发的外汇批件等凭证、单据,或者反复运用单、进口证明、海关签发的外汇管理批件等凭证、单据,或者以其他方式大量骗购外汇的行为。

2.税收风险

从方式上看,外贸代理以自营的名义出口,签署的购销合同、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报关单、外汇收据上显现的相关主体均为企业。在税收征管上,机关普通采取“谁出口,谁,谁退税,谁担任”的准绳。因而,假如税务机关做出收回出口退税、暂时扣缴、作为内销征税等决策,那么这些不良结果通常会由名义出口商承当。即便有真货和出口贸易,也不存在骗税问题,但假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“假自营、真代理”,外贸代理人很难经过行政救济来解除权益,只能经过民事救济向拜托方追偿。

3.民事违约风险

在外贸代理的出口业务中,外贸代理以本人的名义与外国投资者签署合同。假如外国投资者未能及时支付,外贸代理人需求以本人的名义向外国投资者追偿。假如拜托方未能及时交货,外国投资者也能够向外贸代理人请求交货,并承当违约义务。

三、风险躲避措施

1.鉴于存在立功风险,倡议外贸代理人对每笔买卖的供给商和客户停止核实,准绳上只承受可以提供完好历史买卖信息的供给商和客户,以保证买卖的真实性,外贸代理人应办理每笔买卖的出口手续,以保证每笔买卖的正常出口。

2.鉴于税务风险,倡议外贸代理人延期交纳退税款,以免在承受税务检查时追回款项,代理协议中明白规则,如追回退税款,应请求拜托方停止。

3.鉴于民事违约的风险,倡议公司在代理协议中规则,一切以对外付款为根底,并与外国投资者和拜托方签署三方协议,明白假如拜托方无法,拜托方和外国投资者自行协商,外贸代理方仅提供必要的辅佐,不承当任何义务。